海门慈善会义工(暂行)细则
为了使海门慈善事业进一步发展,发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扶危济困优良传统和积德行善、无私奉献的文明精神,更好整合慈善资源,组织义工队伍,自愿为社会及社区慈善事业贡献力量,促进社会和谐、进步与发展,倡导一切有能力的人士争做慈善事业义务工作者,特制定以下细则(暂行)。
业务范围:
一、开展社区慈善和义务服务工作,组织实施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义务服务工作及公益资助服务项目。
二、协助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组织生产、储运、发放救灾物资;抚慰救灾勇士。
三、扶贫济困,重点扶助社区弱势群体。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
四、组织开展和资助开展有益于全社会弱势群体及人类身心健康的各项活动、慈善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慈善援助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
五、实施对本会义工义务服务工作的时间储蓄,本会将对义工工作进行记录,每年义工参加时间长,工作积极,表现突出者进行表彰,激励义工积极参与义务服务工作。
六、组织慈善宣传,进行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具有海门特色慈善事业发展道路。
七、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国际、国内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参与国际和国内的慈善救援活动。
八、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为制定有关制度、做法提供咨询性意见。
申请入会条件和义务: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与以上规定的工作范围,志愿成为义工,从事慈善事业;
二、年龄在16岁以上;
三、自愿自觉参加一定量义务服务工作,并佩戴本会发给的义工证等标志性饰物。
四、报名者应填写《海门慈善会义工申请表》,由慈善会批准后同时发给义工证等标志性饰标
五、义工队员有退队的自由,应提出书面退队申请,并交回义工证等标志性饰物。
六、义工如有违法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义工资格,并收回义工证等标志性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