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根据《汕头市潮阳区海门慈善会章程》制订。
一、 资金来源
1、 接受政府资助;
2、 接受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各种慈善、公益社会团体、单位及个人的自愿捐赠;
3、 资金增值;
4、 其他合法收入。
二、 资金募集
1、 资金募集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坚持以自愿捐赠为原则。把募集工作同积极宣传人道主义、仁慈济世的社会美德结合起来,努力做到为民众解忧愁,让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关心慈善事业。
2、 资金募集方式,接受社会各界人士和企事业单位、团体、海外侨团、侨人、慈善机构的自愿捐赠。
3、 严格捐赠接受手续。接受捐赠款,由本会向捐赠者出具合法的收据,严格款项交接、保管。
4、 本会对国内外捐赠和贡献大的热心慈善事业的人士和单位负责人,可分别聘请为当届的名誉会长、顾问、名誉副会长。
三、 资金使用原则
1、 本会的资金由不定向和定向捐赠资金所组成。使用时先由秘书长提出计划,常务副会长审核,交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由会长批准。定向捐款原则由本会按照捐赠者意向组织实施。
2、 本会决定资助的慈善活动和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 本会日常费用,从资金母本利息中列支;宣传活动费用,可从善款收入中计提5%作为业务活动、宣传指导、大宗印刷和业务会议费用,由会长掌握审批。
4、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和宣传活动费用如有节余部分,可将结余款转入下年度使用。
四、 资金使用范围
1、 资助海门辖区内因患重大疾病无经济能力就医,以及因重大灾害而需要救助的困难家庭;
2、 资助高考被省招生办正式录取的、并以优良成绩考入大学(本科或大专)的贫困学生。
3、 本会监管并全面负责海门“和敬堂”的经济收支;
4、 举办和资助社会慈善事业和社会福利事业;
5、 资助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慈善助困活动;
6、 按照捐款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五、 资金管理
1、 本会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开设独立的银行帐户,资金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本会的帐务。
2、 本会财务人员每季须向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每半年向会长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3、 资金的募集和使用,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4、 举行理事会年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5、 本会的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及捐赠者的监督。